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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2021-11-06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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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引言 A. 美國大學華盛頓法學院(“WCL”或“法學院”)的學生應遵守適用的最高道德標準,包括正直、職業(yè)行為、個人行為和學術誠實,并應遵守有關學術的所有法規(guī)的要求。 、臨床和與他們相關聯(lián)的課程計劃。這一義務擴展到學生與學生、教職員工、行政人員和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法學院、學院和大學的學生以及客戶、同事和機構的學術和非學術互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機構、學生可能接觸的組織(無論是政府的還是私人的)、非營利實體、公司和律師事務所。 B. WCL 社區(qū)的每一位成員——教職員工、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和學生——都有責任和義務通過咨詢合規(guī)來幫助學生遵守本榮譽準則,除非這種關系受律師-客戶或其他認可的特權,通過 (1) 報告建立合理理由相信發(fā)生了違規(guī)行為的事實,以及 (2) 協(xié)助負責執(zhí)行《榮譽準則》的人員確定是否發(fā)生了違規(guī)行為。 C. 在 WCL 網(wǎng)站上發(fā)布本榮譽準則即構成向所有 WCL 學生通知其條款,并且假定他們熟悉其條款。
第二條 管轄權 A. 本榮譽準則涵蓋所有 WCL 學生,個人在其學生期間發(fā)生的任何事件或事件均應遵守其規(guī)定。就本榮譽準則而言,WCL 學生包括旁聽課程或從 WCL 獲得學分的個人。 B. 在與本榮譽守則所涵蓋的特定項目沒有任何沖突的情況下,美國大學守則、政策和程序(或任何繼任者)應適用于所有受 WCL 榮譽守則約束的個人。此外,美國律師協(xié)會職業(yè)行為示范規(guī)則中規(guī)定的標準應被視為納入本榮譽準則。此外,學生應該意識到,在他或她參與任何 WCL 贊助或附屬計劃(包括但不限于診所、實習、實地考察、法律期刊或課外活動)期間,行為標準、規(guī)則或相關法院、非營利實體、政府機構、法律期刊或組織的規(guī)定也將適用。 C. 學生行為準則是美國大學針對非學術行為違規(guī)的政策,適用于所有學生、學生團體和學生組織,包括 WCL 學生。但是,除了第 II (D) 條所述的行為外,WCL 學生涉嫌被禁止的行為將根據(jù)本榮譽準則中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D. 涉及大學歧視和非第九條性行為不端政策和/或大學第九條性騷擾政策所涵蓋的行為的指控應由主校區(qū)的代表(或指定人員)根據(jù)規(guī)定的程序(包括上訴,如果有)處理在美國大學的學生行為準則而不是本榮譽準則中有所規(guī)定。
第三條 起訴組 A. 特此成立了一個榮譽守則檢控團隊(“檢控團隊”),該團隊由一名當時不是標準、圖書館和技術委員會(或其繼任者)成員的全職教職員工或獲得律師資格的員工組成。 ) 并且由法學院院長或法學院院長指定的其他人以及學生律師協(xié)會 (“SBA”) 主席或校長指定人員指定的學生選出。 1. 學院檢察官的任期為一學年;任命應相當于主要的教職委員會分配。如果法學院院長確定沒有合適的全職教職員工或獲得律師資格的工作人員服務一學年或需要額外幫助,法學院院長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教職員工或獲得律師資格的工作人員或其他人起訴違反榮譽準則的行為。 2. 學生檢察官的任期為一年。如果學生無法在整年或特定調查或事項中履行其作為檢察官的職能,SBA 總裁或其指定人員應在必要時任命另一名學生。如果 SBA 總裁或副總裁與所調查的事項存在實際或明顯的利益沖突,則提名替代學生榮譽準則檢察官的責任應由 SBA 臨時主席承擔。臨時校長應提名三名在法學院最后一年的學生,其中一名學生將由負責學生事務的副院長選出擔任學生榮譽守則的替補檢察官。 B. 對涉嫌違反榮譽準則的起訴應由榮譽準則起訴小組執(zhí)行。
第四條 學術違規(guī) A. 如果學生不遵守任何法學院課程、教職員工、講師或課程或活動所采用的規(guī)則、程序或要求,將違反 WCL 榮譽準則. B. 在不減損本榮譽守則其他部分的任何內容的情況下,以下有關學術誠信的具體規(guī)則適用于: 1. 提交的與法學院課程或計劃要求相關的工作產品。學生不得抄襲,包括但不限于: a. 將他或她根據(jù)此類計劃提供的任何段落合并到他或她提供的作品中,除非學生通過引號和腳注或其他適當?shù)臅娼忉寔碜⒚髟髡叩淖髌罚?br /> b. 根據(jù)該計劃提供由他人準備的任何作品; c. 提供符合此類計劃的學生自己的工作,其中實質上包括在該或任何其他法學院、學院或大學提交的符合其他計劃要求的工作中,除非在此提供之前,學生已獲得教授的許可節(jié)目負責人;或者 d. 與其他人合作完成符合此類計劃的工作,除非學生在此類合作之前獲得負責教授的許可。如果學生在獲得教師事先許可的情況下僅與他人討論與所研究的工作相關的問題,或者在獲得教師事先許可的情況下獲得風格、語法、或校對。 2. 考試。 a. 所有學生都必須按照法學院注冊處規(guī)定的方式獲得匿名評分編號。通過接受匿名評分編號,學生同意在考試期間既不接受也不給予任何其他人幫助。匿名評分編號應作為標識符出現(xiàn)在考試結束時返還給負責教授或其指定人員的試卷上或試卷中。 b. 所有考試都必須在指定的當天、時間和地點進行。 c. 學生不得違反為準備和儲存考試而維護的法學院安全措施。無論是否違反此類安全規(guī)定,學生被告知任何考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內容,應立即將這些事件通知學生事務副院長(或其指定人員)。 d. 學生必須遵守教授或負責考試的工作人員的所有指示,不得在除一般或其他特別授權的課堂指定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參加考試。 e. 學生只能攜帶經(jīng)教授或負責人事先授權的物品進入考場。 f.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不得使用未經(jīng)考試指導書授權的材料,不得與教授或其指定人員以外的任何人討論考試。 g. 學生不得替其他學生參加考試,也不得允許他人替自己參加考試。 h. 學生不得將考試副本或其任何部分,或他或她在回答考試時所做的任何初步筆記從考場移走,除非此類移走得到負責教授或其指定人員的特別授權。 i. 考生在考試期間不得有任何不合理地干擾其他考生的行為。 j. 學生的行為不合理地干擾其他考生的,監(jiān)考人員應當立即向負責教授或者其指定的負責人報告,可以責令該學生離場,并可以阻止該學生繼續(xù)考試。此事應立即報告給負責學生事務的副院長,副院長將按照第 VI(A) 條的規(guī)定采取行動。 k. 每個學生都有義務檢查學生是否收到了完整的試卷,并確保在考試結束時指定的時間將答案返還給負責教授或其指定人員。 l. 學生在考試中涉嫌作弊的,應在合理范圍內盡快向學生事務副院長報告。 m. 已參加特定考試的學生與將在隨后的時間或日期參加該考試的學生不得相互討論,推遲參加考試的學生不得試圖確定其內容。
第五條 其他違規(guī) A. 失實陳述 一般。 學生不得故意歪曲關于他、她或任何其他人的事實,以便為自己、她自己或他人獲得學術或經(jīng)濟利益,或意圖在學業(yè)或經(jīng)濟上傷害他人。學生不得為入學、注冊或退出本或任何其他法學院、學院或大學或其課程,或用于與求職有關的任何用途而提供不真實的信息。本段中規(guī)定的義務是持續(xù)的,準確性和真實性的要求超出了提交任何申請、簡歷或類似文件或聲明的范圍。必須向依賴此類文件或斷言的人提供情況的重大變化通知。 B. 資格的虛假陳述。 根據(jù)律師協(xié)會、律師審查員、法院或機構的要求,學生要求法學院進行認證,向法學院謊稱他或她已遵守所有先決條件,這將違反本榮譽準則。他或她要求提供證明,包括(如適用)出勤次數(shù)、完成所需學分以及出勤所需時間數(shù)。 C. 圖書館。 為方便學生盡可能廣泛地訪問圖書館資源,學生不得: 1. 撕毀、標記、篡改或以其他方式污損、破壞、損害或禁用圖書館材料或設備; 2. 以任何方式防止他人使用圖書館資料或設備; 3. 在不遵守既定的圖書館程序的情況下從圖書館移走圖書館材料或設備; 4. 以不合理的方式干擾他人使用圖書館的行為;或者 5. 違反任何圖書館規(guī)則,正式發(fā)布或以其他方式傳達給 WCL 學生。 D. 課外活動或其他 WCL 贊助或附屬的活動。 1. 學生違反 WCL 課外活動或其他 WCL 贊助或附屬活動的標準、程序、規(guī)則和規(guī)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期刊、模擬法庭、模擬審判,或由 WCL 贊助或以任何方式附屬于 WCL 的任何其他組織。課外組織的標準、規(guī)則、程序和規(guī)定也可能適用于學生,但不會阻止本榮譽準則對學生行使管轄權。 2. 學生違反任何 WCL 或美國大學關于設備和設施的行為或使用的政策,即違反本榮譽準則。 E. 報告和協(xié)助的義務。 1. 任何受本榮譽守則約束的人未能報告有合理理由相信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的事實,或未能協(xié)助檢控組確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均屬違反本榮譽守則發(fā)生了違反榮譽準則的行為。 2. 受本榮譽準則約束的任何人干擾或試圖阻撓提起投訴,或調查或起訴違反榮譽準則的指控,均屬違反本榮譽準則。 F. 法學院課程和活動的入學要求。 參加法學院課程的每一次注冊,包括學術和課外活動,都應被視為符合注冊所依據(jù)的要求,除非 WCL 注冊官得到教職員工的通知,注冊已獲授權。注冊官會將請愿書轉發(fā)給負責該計劃的教授。法學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將在與負責該項目的教授協(xié)商后對請愿書做出決定。如果發(fā)生任何涉及學生參加課程資格的重大變化,學生應立即通知負責教授,并在必要時撤回或向注冊官提交放棄參加課程要求的請愿書為決心。 G. 課程要求。 學生通過參加期末考試、提交期末論文或以其他方式完成課程要求,將被視為代表他或她已按照教員或學術計劃的要求參加并參加了課程或計劃。負責相關課程或計劃的教授(或其指定人員)應酌情向起訴團隊或榮譽準則委員會提供證據(jù),證明學生未滿足特定的公布要求。
第六條 程序 A. 任何了解事實并有合理理由相信發(fā)生違反本準則任何規(guī)定的人必須通知學生事務副院長。學生事務副院長可能會要求提供合理理由的書面聲明,以支持發(fā)生違規(guī)行為的信念。學生事務副院長應在適當?shù)那闆r下嘗試解決此事,并可能尋求其他大學資源的幫助。如果學生事務副院長無法解決此類問題或認為該事項不適合他或她解決,學生事務副院長應將此事轉發(fā)給起訴組。 B. 在收到學生事務副院長的轉介后的合理時間內,起訴小組應確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發(fā)生了違反榮譽準則的行為。 C. 學生可以自費聘請律師或帶他或她自己選擇并自費的代表與檢方小組會面。 D. 如果檢方發(fā)現(xiàn)違規(guī)證據(jù)不足,并且學生答辯人無需向任何律師審查機構或其他當局或機構報告調查或轉介,WCL 將不會保留轉介記錄,以詢問學生的品格和健康狀況,或畢業(yè)后從事法律工作、就業(yè)或擔任公眾信任的職位。 E. 如果檢方認為有證據(jù)支持違反榮譽準則的裁決,則應嘗試解決問題,包括會見被指控違反榮譽準則的學生。此類學生在與起訴團隊的指控前和解討論中就潛在自愿解決方案的條款做出的任何特別聲明,均不得作為隨后針對該學生提起的任何榮譽準則訴訟的證據(jù)。 F. 如果檢控組在現(xiàn)階段不能同意解決問題,則以教員檢控官的意見為準。此類決議可包括第八條規(guī)定的任何制裁。被告和檢控小組必須就擬議的制裁達成一致。如果起訴團隊與被告學生達成和解,則該和解是最終的,不得上訴。 G. 如果問題沒有以其他方式解決,檢方應準備一份指控聲明,闡明所聲稱的違反《榮譽守則》的行為,并將指控聲明送達答辯人,并將副本提供給法學院院長學校。 H. 在收到指控聲明的合理時間內,法學院院長應組成一個由至少五名成員組成的榮譽準則委員會,其中包括至少三名全職終身教職員工和至少兩名學生成員。榮譽準則委員會主席應為委員會中在 WCL 任職時間最長的教員。榮譽守則委員會的師生比例為3:2。學生會員應由學生律師協(xié)會主席或其指定人根據(jù)第 III(A)(2) 條的規(guī)定任命。 I. 榮譽準則委員會的決定應以多數(shù)票作出。 J. 任命后,榮譽守則委員會擁有專屬管轄權,可根據(jù)第二條的規(guī)定審理案件并管理其行為。 K. 委員會組成后,榮譽守則委員會主席應與其他成員協(xié)商確定首次出庭的日期和時間,并將該日期和時間通知答辯人和檢控組,給答辯人足夠的時間為聽證會做準備。 L. 答辯人有權在榮譽守則委員會的訴訟程序和任何上訴中獲得律師的代理。如果被申請人希望由律師代理但無力負擔律師費用,被申請人可以向法學院院長申請指定律師??紤]指定律師的資格應基于受訪者的經(jīng)濟需要,同時考慮到學生可用的所有資源。法學院院長將決定答辯人是否有資格擔任指定律師;該決定不可上訴。法學院院長可在被告收到指控陳述書后的任何時間任命律師。法學院院長將建立一個無償律師名冊,他或她將從中任命律師。任命誰的決定不可上訴。 M. 如果答辯人未能出席適當通知的聽證會或進行訴訟,則榮譽準則委員會可能會對缺席方作出缺席決定。 N. 在檢控組提交指控聲明后,檢控組可以通過與被申請人協(xié)商解決問題,包括事實調查結果和建議的制裁,但須經(jīng)法學院院長批準。如果檢方無法就是否建議協(xié)商解決達成一致,則以學院檢察官的意見為準。如果法學院院長同意協(xié)商和解,被申請人放棄上訴權。法學院院長拒絕協(xié)商解決的,法學院院長應當將這一事實告知公訴組和被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事實調查結果、建議制裁、 O. 在涉及基于性別、種族、膚色、國籍、殘疾、宗教或性取向的行為的所有榮譽守則調查或訴訟中,投訴人和被告均受本榮譽守則約束,教師榮譽守則檢察官或助理學生事務部院長可指示被告和投訴人在《榮譽守則》調查未決期間以及根據(jù)指控啟動的任何程序期間,避免與對方直接或間接接觸……
第七條聽證程序 A. 一般來說。 1. 除非答辯人和投訴人同意聽證會向公眾開放,否則所有聽證會均應為非公開形式。 2. 所有聽證會均應通過視頻或音頻媒體進行記錄。 3. 榮譽準則委員會的審議工作不對外公開,不得以視頻、音頻媒體形式進行記錄。 B. 證據(jù)規(guī)則:除普通法和憲法特權外,法院中的證據(jù)規(guī)則不應如此適用。對證據(jù)的依賴應由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決定。 C. 證明標準:公訴組、榮譽守則委員會和上訴小組在裁決違反本榮譽守則的行為時所采用的證明標準是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jù)。 D. 除非榮譽準則委員會酌情允許,否則不得進行聽證前發(fā)現(xiàn);不允許中間上訴。 E. 訴訟程序。 1. 檢方應通過傳喚證人陳述案情,證人須接受答辯人或其律師的盤問。榮譽準則委員會的成員可以根據(jù)直接或交叉詢問中提供的證據(jù)提出其他問題。 2. 被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代表)應當陳述被申請人的情況。答辯人無需親自作證。被申請人選擇作證時,其他證人應當接受檢方一名成員的盤問。榮譽準則委員會的成員可以根據(jù)直接或交叉詢問中提供的證據(jù)提出其他問題。 3. 榮譽守則委員會可以允許檢方提出反駁證據(jù),可以允許答辯人(或答辯人的代表)對此類反駁進行反駁,并應允許檢方和答辯人(或答辯人的代表)作出最終陳述)。 4. 在案情聽證會結束后的合理時間內,榮譽準則委員會應將其對案情的調查結果告知答辯人(和答辯人的代表)、起訴小組和法學院院長。調查結果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應說明決定所依據(jù)的相關事實,并應具體說明有關榮譽準則的規(guī)定。 5. 除非答辯人在聽證會上利用自己的機會就案情這樣做,否則答辯人應有權獲得任何制裁,以提供減輕罪責的證據(jù)、提出品格證人并就制裁提出單獨的論點。檢控組還可以提供證據(jù)、傳喚證人并就制裁進行口頭辯論。 6. 在制裁聽證會結束后的合理時間內,榮譽守則委員會應將其決定實施的任何制裁通知被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代表)、起訴小組和法學院院長。 7. 不得對聽證會期間榮譽守則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除非是終局的、對搬遷方不利的決定并終止訴訟程序。
第八條 制裁 A. 榮譽守則委員會可以在其認為適當?shù)那闆r下單獨或組合實施以下制裁: 1. 警告:口頭譴責他或她違反或違反了榮譽準則。 2. 警告:請以書面形式注意,在警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繼續(xù)或重復被認定為不當?shù)男袨?,可能會導致實施更嚴厲的制裁?br /> 3. 譴責:對違反《榮譽守則》的書面譴責。 4. 恢復原狀:對 WCL、美國大學或其他受害者因財產的物理損壞或挪用而進行賠償?shù)拿睢?br /> 5. 留校察看:學生可能會被留校察看一段指定的時間。如果學生在試用期間違反了規(guī)范,那么在認定隨后違反行為有罪后,榮譽規(guī)范委員會將在確定制裁時考慮該學生的試用狀態(tài)。緩刑也可能要求被告采取具體行動或不作為。 6. 暫停: a. 暫停參加 WCL 贊助或附屬的課外活動的資格; b. 暫停獲得法學院認可的職位的資格; c. 暫停特定法學院課程的資格;或者 d. 從法學院停學一段指定的時間。 7. 降低或取消成績或學分:榮譽準則委員會可能會減少或取消一個項目中的一個或多個學分,其中發(fā)現(xiàn)受訪者有學術不誠實行為,和/或撤銷對學業(yè)成績或其他活動的獎勵或認可。 8. 開除:終止學生身份。 B. 作為自愿解決方案的一部分,榮譽守則審查小組可以授權在一段時間后從學生的檔案中刪除書面注釋。
第九條上訴 A. 對榮譽準則委員會的最終裁決(對案情的決定,如果適用,實施制裁)提出上訴,應提交給法學院院長,并應在兩周內提交被申請人收到榮譽準則委員會的最終決定。 B. 上訴請愿書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應說明上訴時要審查的任何法律錯誤。 C. 上訴將審查法律問題,而不是事實。 D. 在收到上訴申請的合理時間內,法學院院長應召集臨時上訴小組。 E. 上訴小組應由法學院院長選出的兩名副院長和 SBA 選出的一名三年級(全日制)或四年級(夜校)學生組成。上訴委員會的主席應是上訴委員會中在 WCL 擔任副院長時間最長的副院長。 F. 上訴小組的所有決定均應以多數(shù)票作出。 G. 除非上訴小組要求,否則不得進行口頭陳述。 H. 檢方和/或答辯人(視情況而定)應在收到請愿書后兩周內提交答復。任何進一步的申請均需獲得上訴小組主席的許可。 I. 上訴小組可以減少但不能增加制裁。根據(jù)第十二條向律師審查機關或其他組織報告的,不應視為增加處罰。 J. 上訴小組可以確認、修改、撤消或將此事發(fā)回榮譽準則委員會,以根據(jù)其指示確定事項。 K. 上訴小組應在第 IX(H) 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次提交后兩周內通知被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代表)、起訴小組和法學院院長其對上訴的處理。
第十條 利益沖突 法學院院長、起訴小組成員、榮譽守則委員會或上訴小組成員存在真實或明顯的利益沖突或其他回避理由,可以由起訴小組成員、成員提出名譽守則委員會成員、上訴小組成員、投訴證人、答辯人或與此事有利益關系的任何其他人。出于正當理由,法學院院長、檢察組成員、榮譽準則委員會成員或上訴小組成員應自行回避。如果此類成員不選擇回避,法學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應確定是否應出于充分的理由回避該人并任命另一名成員處理未決事項。 1. 擔任該職位時間最長的學術事務副院長, 2. 其他學術事務副院長,按該職位的資歷排序,或 3. 其他副院長,按該職位的資歷排序。
第十一條 決定的形式、公告和公布 A. 榮譽守則委員會和上訴小組的決定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符合第 VII(E)(4) 條的內容特殊性要求。被申請人與檢控團隊之間的自愿決議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學生事務副院長根據(jù)本榮譽準則作出的決定或建議不需要以書面形式。 B. 與起訴小組的自愿決議、榮譽準則委員會對違反榮譽準則的最終裁定和/或上訴小組的決定應通過電子或印刷媒體或任何其他適當?shù)耐ㄓ嵎绞椒职l(fā)到法學院社區(qū)。此類公告應至少出現(xiàn)兩次,并應包含指控、決定和制裁的實質內容,但不披露被申請人的姓名。在榮譽準則委員會和/或上訴小組的程序(包括任何還押)完成之前,不得發(fā)布本出版物。榮譽準則委員會的決定應在被申請人收到最終決定通知后的兩周內向法學院社區(qū)公開公布。如果答辯人及時提交上訴申請,則在上訴小組完成其工作之前,不得向法學院社區(qū)公開宣布通知。如果上訴小組發(fā)回榮譽守則委員會的決定,則在后續(xù)程序完成之前不得向法學院社區(qū)公布。 C. 公告和/或決定的公布不應被視為增加制裁。 D. 被發(fā)現(xiàn)沒有違反《榮譽守則》的答辯人可以要求公布與上述有關的調查結果。 E. 法學院院長辦公室應保存根據(jù)《榮譽守則》進行的所有訴訟程序的記錄。檢控小組應有權查閱這些記錄,作為檢控決策的指南。 F. 隨后的榮譽準則委員會和上訴小組在其審議中應有權酌情考慮過去的書面決定。榮譽準則委員會和上訴小組的書面決定不是強制性權力,也不具有先例權重。 G. 所有指控、訴訟程序和結果的摘要應在法學院院長辦公室存檔,以供公眾根據(jù)法學院的記錄保留政策進行審查。為保密起見,應刪除學生/社區(qū)成員的姓名和其他識別信息。
第十二條法學院向律師考試和其他當局或機構報告,學生檔案 受《家庭教育權利和隱私法》(FERPA)、20 USC § 1232(g)、34 CFR pt. 的約束。99 以及任何其他適用的法令或法規(guī),法學院應向任何律師審查機構或其他當局或機構報告詢問法學院學生或畢業(yè)生的性格和適合從事法律工作、就業(yè)或公共信任信息在學生檔案中的位置,即已達成一項協(xié)議或調查結果以解決違反榮譽準則的指控,或已向法學院院長提交了聲稱違反榮譽準則的指控聲明。學生檔案中的信息應足夠詳細,以便讀者了解基本事實、訴訟結果、評估的制裁(如果有)、 決定不在學生的記錄中輸入任何內容或從學生記錄中刪除任何建議和施加的榮譽準則訴訟、調查結果和制裁的注釋,不會免除學生或阻止法學院解除他們各自的責任。道德義務就學生的品格和執(zhí)業(yè)資格向任何律師資格審查機構或其他調查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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